从2011年下半年起,郑某购买了大量游戏币用于网上玩牌。由于牌技不佳,郑某很快就将游戏币输光了。
想到自己花钱买来的游戏币这么快就分文不剩了,郑某满肚子怨恨,决定要对该网站实施报复。于是,郑某找来了刘某、杨某、孙某等三人。
按照计划,他们首先在该游戏网站设置大额游戏。
币牌局,牌局开始后一旦发现自己即将输牌就启动黑客程序对游戏网站进行攻击,造成网站服务器暂时瘫痪,使该把牌局无法继续,进而达到玩牌“保赢不输”的目的。最后他们再将赢来的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
据嫌疑人郑某交代,运用该作案手段,他们在该网站玩牌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牟利超过200万元。
而据网站工作人员统计,由于他们的肆意攻击,该游戏网站多台网络服务器频繁瘫痪,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时间累计超过18小时, 100万以上的网站注册用户受到影响,造成大量网络用户流失,网站经济损失巨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如果超过这一标准五倍以上,就属于特别严重。